在合肥企业名称的规定一般有这些

发布日期:2024-08-17 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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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投资人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名称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文字:

1.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汉语拼音字母、2数字;

4.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文字;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为降低重名的概率,建议选择3或4个以上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名称有效期为自名称核准之日起6个月,请关注期满日,可在期满日前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一次名称延期。

四、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只可以延期一次,如延期后再次期满仍未登记,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五、因名称预先核准阶段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拟定住所进行审查,而是在设立登记阶段审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因而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提示下述内容。

以上便是企业名称的一般规定,如果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