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注册公司,不同公司类型对股东人数要求不同,股东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身份合法且无禁止情形,以下是具体介绍:
股东人数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1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1人,且只能是1个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但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人数并无严格上限,因为股东并非都是发起人。
合伙企业:由2个或2个以上的自然人成立,注册合伙企业需要2个股东。
股东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便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类人群不能作为公司股东。
身份合法: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同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无禁止情形: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股东:
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刑事拘留的人。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因贪污、贿赂、侵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担任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